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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无锡市公开2024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6 01:13:30 作者: 火狐体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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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无锡市公开2024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7月3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提供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工作,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中校准数据存在多处涂改痕迹,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中未能找到对应涂改后的数据。经查,该运维人员对非甲烷总烃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校准过程中发现实际校准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规定的误差要求,于是擅自修改、编造相关运维台账校准数据,使校准误差符合规范要求,并给出仪器校准正常结论,以上行为涉嫌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39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和4.33万元。

  2024年3月25日,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和江阴市公安局进行联合巡查,分别在周庄镇、徐霞客镇、青阳镇、顾山镇查获四起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陆某某在江阴市周庄镇租赁一车间开办废桶加工作坊,经委托某检验测试公司对废弃桶内残留物质的检测,鉴定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毒性。陆某某作坊废桶为危险废物 HW49(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T(毒性)。经对陆某某作坊内加工过的废桶桶皮、废桶桶盖进行称重,共计6.48吨。经调查询问,陆某某承认其所从事的废桶加工没有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陆某某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

  孙某某在江阴市徐霞客镇一处建办废桶、废油收集点,现场发现院内场地上露天堆放有塑料吨桶及废金属桶,地面为泥土地面,无防渗措施。经查,孙某某作坊废油桶、危险品废包装袋(桶)、废化学品包装、容器及相关清洗杂物为危险废物,危废类别是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经对该作坊内废桶进行清点和核算,总重10.6吨,认定孙某某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

  杨某某在江阴市青阳镇一处自建房从事废塑料桶的回收、破碎。现场发现停放货运卡车一辆,车厢装有废塑料桶。经清点,废塑料桶与袋装塑料碎片合计39.78吨。2024年4月3日江阴市公安局委托某分析检验测试公司对杨某某作坊内的废桶及其拆解物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涉案废桶及其拆解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2-49。杨某某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

  于某某在顾山镇租赁某厂房从事废旧金属桶切割加工项目的生产。检查发现,厂房内堆放有已完成切割处理及未切割的完整废金属桶约600个,单个废金属桶重15公斤至19公斤不等,总重量约10吨。根据废金属桶上标签显示,废金属桶为化学品废包装桶、部分凹版油墨废包装桶及各类矿物油废包装桶。2024年4月3日江阴市公安局委托某分析检验测试公司对于某某作坊内的废桶及其拆解物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涉案废桶及其拆解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2-49。于某某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以上4人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有效发挥各自优势,及时联勤联动,以“非法收购加工废桶”为切入点,通过顺线追踪、逐步摸排,将废桶流出企业、收购小贩、运输司机、加工作业等犯罪环节串联,揭开了废桶处置的“灰色利益链”和“行业潜规则”,一举斩断黑色产业链。该案的成功侦办,对于震慑同类违法犯罪,提高广大群众危废处置的法律意识,起到积极的教育意义。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4万元。

  在本案中,企业虽已配备污水预处理设施,并设计了一系列复杂的处理流程,但在实际运行中,废水总排口的总硒浓度却超出了法定排放标准。这反映出企业在特定污染物处理上有几率存在技术短板或管理漏洞。企业应以此为契机,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优化废污水处理工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废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高效运行。同时,企业要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无锡某口腔门诊公司无许可证使用医用射线日,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口腔门诊公司做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单位有一间牙片室,内设有一台牙科X射线(M));一间CT室,内设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Bondream3D-1020MS)。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提下,使用2台Ⅲ 类医用射线日期间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摄影设备共拍摄79次,牙科X射线元。涉嫌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医用射线装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梁溪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632元。

  随着我们正常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口腔诊所数量持续不断的增加,这也促进了口腔医疗行业的蓬勃发展。口腔诊所使用的牙片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相关的单位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不但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保护措施,还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单位主观上存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视程度不够,对相关国家法规、办理程序不熟悉;客观上存在这类机构内部人员变更频繁,工作交接不完善,以致在上述医疗单位出现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通过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督促相关负责人认识到管理漏洞,积极主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广大口腔诊所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提醒的作用。

  2024年4月17日,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沿河污染源排查时,通过卫星地图发现两区交界处小河浜旁农田角落有一处非居住建筑,疑似为小加工作坊。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赶赴现场排查,发现该处为无锡某金属物资公司,从事废旧物品加工,场地内有一台废金属压块机,现场贮存有大量含油不锈钢管废料压制的废钢块(经过磅称重,压块废料约12吨),压块机旁挖有一条导流槽通往南侧厂墙外,含油废金属压块产生的废油经导流槽流入南侧河浜内。检查时发现,导流槽内液体正在流动,河面有油花飘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分别对导流槽出口处液体、导流槽内底泥、导流槽流出口周边土壤开展采样检测,对含油废钢块等进行危废鉴定。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并采取查封手续固定现场涉案设备等。

  对该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开始侦查。此外,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已将涉案锡山区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线索移送锡山生态环境局查处。

  本案属于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个别废旧物品收购单位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收购危险废物并处置出售赚取超额利润,处置过程产生的污染物未采取治理措施,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损害。近年来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化、专业化的趋势,本案是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首次通过卫星地图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并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后续灵活使用各类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在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及时邀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行刑紧密衔接,第一时间固定现场涉案证据,加快了案件的办理进度,对违法企业形成了强有力震慑。

  2024年4月17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省用电监控平台显示该单位2024年4月17日上午7:30至8:45产污设施印刷机正常生产,同时段对应治污设施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无用电量。当日对该单位做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1台印刷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开关跳闸未运行,用电开关修复后数据恢复。该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使用废弃净化处理设施。

  部分企业虽然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对设施的运作情况不关心,不查看,待设施发生故障时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检修,违反法律规定,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本案启示企业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于每一个工艺和生产环节,规范使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日常的巡查检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的侥幸做法,都将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4年5月14日,根据上级交办的非现场线索,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线业公司做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2024年3月20日10时至22日8时COD在线 mg/L,期间有流量数据。监测设备故障期间该单位未及时做修复,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未在平台做标记,未按规定进行手工监测;抽查在线监测自动分析仪近期后台数据,其中5月1日5:00-8:00、5月4日5:00-8:00、5月5日5:00-14:00部分数据与监控平台联网数据不一致,该单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该问题并修复;该单位对终沉池溢流沟进行不定期冲洗,冲洗产生的废水进入采样池后会对未排水期间的在线监测数据产生一定的影响,上述行为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检查当天,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对该单位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采样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实验室检测结果为,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为248mg/L、氨氮为21mg/L,均超过了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化学需氧量200 mg/L、氨氮20 mg/L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

  排污单位应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维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达标排放污染物;同时,还需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便排污单位客观真实地了解自身排污状况,适时改进污染物治理工艺。本案中,涉事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但未及时修复故障、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和在平台做标记,也未进行手工监测,导致该单位未能有效对生产废水进行预处理,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超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了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不正常的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和采样,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得到查实并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处罚。

  无锡某冶金机械企业主要从事铸造生产。2024年5月15日,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做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对该单位厂界噪声做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为,该单位厂界外北偏东1m处昼间噪声为68dB,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行为涉嫌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4年4月2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对惠山区某机械部件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3月搬迁至洛社镇,当年12月完成设备的安装并开始试生产。该单位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涉及抛丸工序、生物质颗粒燃料加热工艺等,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

  2024年4月5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该单位已拆除全部生产设备。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以下情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锡环办〔2022〕93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企业(项目)关闭、恢复原状或在检查之日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且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利用微信“万家企业学环保法”小程序完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考试,经研究决定,对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的原则,认真核实企业未批先建的真实的情况,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企业,给予其免予处罚的机会,既符合法律的原则,也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当事企业按要求停止建设,及时整改,最终不予处罚,进一步激发了企业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积极性,使其更加主动地履行环保责任。同时,也为别的企业提供了正面的示范和借鉴。

  该机械制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但鉴于该单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落实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项等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要求该单位在“万家企业学法小程序”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学习、考试,并在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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