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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我国将全方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优先落地的税改措施,本次改革的重要出发点是发挥好税收杠杆对水资源高效利用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水费会不会涨”也成为普通民众和部分企业最关心的话题。
“水费(第一阶梯)24.84元,污水处理费16.32元,水资源费改税18.84元,总计60元。”这是北京一户家庭今年8、9两个月的综合水费账单,与很多省份相比,这份账单中多出了一项“水资源费改税”。从今年12月1日开始,这一条目也将出现在更多省份家庭的综合水费账单上。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将全方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此前,我国已在北京、河北等10个省份展开相关试点工作。
“水资源费改税范围扩大到全国,既是前期我国‘费改税’改革的进一步延伸,有助于提升财税的现代治理能力和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实现财政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高效统筹。”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在逆周期财政调节等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水资源费改税就是新一轮财税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同为政府财政收入,“税”与“费”的地位相差却很大。山东大学税务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华介绍,“费”的征收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地区差异大,监管难度较高。同时,税收具有强制性,征税行为由法律强制性保障实施,而收费的依据比较分散。“由‘费’改为‘税’,能通过征管部门整合、税收法定等形式,提高征收的强度和刚性,保证财政资源的有效获取,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我国,“费改税”已有多领域的实践。2009年,我国开始推行交通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6项费用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提高。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环保税正式取代此前的排污费,实现“费改税”。
2016年之前,我国主要对取用水资源行为收费。2016年7月,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使用进行规范;2017年年底,北京、天津、山西等9个省(区、市)也被纳入试点范围。如今,随着《办法》的出台,今年12月起,大陆31个省份将全部用水资源税替代此前的收费。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推向全国,一方面是由于在水资源费的征收过程中,存在着多部门征收、费用标准不明确、缺乏有力监管等不规范的情况。“同时,还与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等现实有关。”据了解,我国人均水资源量远低于世界中等水准,且分布不均。目前,有16个省份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多达300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施正文提到,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能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可以有效调整全社会的取水用水结构,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实际上,201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经在法律层面,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则明确,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
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优先落地的税改措施,《办法》的出台被社会各界看作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打响的“重要一枪”。“水资源的问题波及面与影响力都很大。”李华说,推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本次改革也释放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信号:拓展地方税源,提升地方自主财力水平。”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要素作出了明确和规定。根据《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即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乘以适用税额来确定,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在基本框架上,能在《办法》中看到不少现有各地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影子。但水资源税并非简单地由水资源费完全平移得到,而是有一些重要改进。
其中一项改进就是,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水资源税在推向全国后,将实行差别税额。《办法》规定,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记者对随附《办法》公布的各省(区、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进行梳理发现,不同省份最低平均税额相差很大,其中北京的地表水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全国最高,分别是每立方米1.6元、每立方米4元。而在一些水资源较丰富的省份,如四川、上海等,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则仅为每立方米0.1元和0.2元。
“对于不同省份的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地表水最高相差16倍,地下水最高则相差20倍,同一地区地下水均为地表水的两倍及以上。”施正文分析认为,这体现了我国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不一样的地区的水资源禀赋、不一样的行业的用水情况等,体现了精准调节、科学调节的原则,有利于税收政策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相协调。
以取用不一样水为例,相较于地表水,地下水更加宝贵。“从高确定地下水水资源税的最低平均税额,就是要充分的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抑制不合理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优化地区的取水结构。”施正文说。
同时,《办法》并未对最高平均税额进行限制,而是强调各地方可按规定在该地区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李华认为,这给了地方更大的税收权限,有利于更好地利用税收因地制宜对水资源利用进行精准调控。
值得注意的是,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而在全方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将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这项改革将逐步推动财力下沉,充实地方财政,拓展地方税源。同时能充分调动地方财政在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当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因地制宜发挥好水资源税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和调节水资源高效利用方面的非消极作用。”白彦锋说。
最新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水资源费改税试点8年来,河北水资源税纳税人户数由2016年的1.7万户增至2.1万户,累计征收水资源税149.17亿元。如果按照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计算,8年累计为河北增收约14.9亿元。
资源和地区的关联性向来比较强,地方税收权限的扩大也代表着更大的责任。“今后水资源税完全归属地方政府,反过来讲,当地政府也应该对资源进行更好的保护,也就是‘权责一致’。”李华提到,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强化了地方在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上的责任,专款专用的特征也显而易见。“地方政府应该在后续的公共支出和政府职能中有所体现。”
水资源费改税将推广至全国,“水费会不会涨”是普通民众和部分企业最关心的话题。
《办法》中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已经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多采用“税负平移”的方式,企业正常生产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基本实现“三不变”。比如,在河北的水资源税改革中,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税负相差4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税,高耗水企业和特种行业税额标准调高。“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农业正常生产用水,维持原有的负担水平基本不变。”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刘彦辰说。
白彦锋分析表示,本次水资源税全面试点,遵循了“平稳转换”原则,在老百姓用水习惯没有大的变化的前提下,用水负担有望保持总体稳定。“当然,本次改革的重要出发点是发挥好税收杠杆对水资源高效利用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对那些节水先行、逐步的提升用水效率的企业将构成利好;反之,对那些水资源消耗大、利用率低的企业,无疑将加重其综合负担,这是改革的初衷和导向。”
此外,《办法》还通过明确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5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等,逐步推动由“费”向“税”的平稳转换。
目前,我国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等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以四川省为例,自2017年年底改革启动以来,四川全省工业用水量从51.37亿立方米减少至2022年的20.67亿立方米,地下水供水量由11.83亿立方米降至2022年的5.92亿立方米;2023年,四川省万元GDP用水量43.26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3.13立方米,分别较2020年下降10.9%、25.1%。
如今,我国的节水产业也正在蒸蒸日上。今年7月对外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7年,节水产业规模达到万亿元,培育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在微观层面上,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能加强居民的节水意识,带领企业规范用水、节约用水。”施正文说,企业既能改变取水结构,也能够最终靠对设备做更新或技术改造,比如增加循环水系统等,来降低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从而减轻税负。“全方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带来的节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需求,也将为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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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 年 11 月 11 日音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数据显现,深圳市诺亚集仓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一项名为“一种柴火炉”的专利,授权公告号 CN 221975316 U,请求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专利摘要显现,本实用新型供给一种柴火炉,所述柴火炉从上至下包含可拆分拼装的盖子、桶体、底座和支架,所述盖子的外边际搭设在所述桶体的顶部内边际,所述桶体底部搭设于所述底座顶部,底座的上方设置有用于承载柴火的接灰盘,所述接灰盘开设有第通孔并安置有支撑肋,底座的旁边面开设有第二通孔,所述支架置于所述底座的下方本实用新型供给的柴火炉经过在接灰盘设置支撑肋,进步了接灰盘的强度,削减柴火炉在运用的过程中变形的危险。
金融界2024年11月25日音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数据显现,宁夏福美环保资料有限公司获得一项名为“一种用于二硫化碳储罐集收设备”的专利,授权公告号CN 222041510 U,请求日期为2023年11月。
专利摘要显现,本实用新型触及质料储罐集收技能,出示了一种用于二硫化碳储罐集收设备。使用时,当二硫化碳从二硫化碳计量罐溢出后,由二硫化碳集收罐顶部进入罐中,在二硫化碳集收罐体内有一个自来水进水管道的榜首浮球阀,用以操控并坚持二硫化碳集收罐的水处于设定的高度,加入水能够有用的防备二硫化碳蒸发,最大极限的削减二硫化碳的丢失,当二硫化碳进入二硫化碳集收罐后,导致二硫化碳集收罐中的液体上升,二硫化碳集收罐底部的第二浮球阀的浮球浮起,敞开底部阀门,二硫化碳及少数水由底部的管道经止回阀,流回库房至二硫化碳储罐。
1、企业采用快速方法测定的申请材料中,可否仅仅写出快速测定的仪器,如大米生产企业,写快速水分测定仪,不写分析天平和烘箱?
答:企业使用快速办法来进行出厂检验的,列出其方法使用的仪器设施即可;可以不列细则中相应的仪器设备。
2、发证范围交叉的产品。企业申报应有自主选择权,不能强制要求按主流产品申报。
答:为加强统一管理,要按主流产品来确定。
3、7月1日以后市场销售的生产日期是7月1日以前的“十类”产品是不是列入查处范围。
答:2005年7月1日后市场上销售的生产日期为7月1日以前的10类合格产品,不纳入无证查处的范围,可以不加贴QS标志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答:食品的成品、半成品一般要求不得非间接接触地面。
5、采购质量控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比较薄弱的环节,要求企业对原材料把关到什么程度为宜?
答:对企业采购质量控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企业在采购时应验证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还要求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验证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
6、仓储、库房如何才算满足规定的要求,能否有个明确的标准?
答:按通则和细则中的规定来要求。《现场核查表》2.3“库房要求”中要求,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在一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公司的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在“生产场所”一节中,要求“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及“熏烧烤肉制品”和“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生产企业一定具备:原料冷库、辅料库和成品库。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还要根据每种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
7、产品中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但是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这种添加剂,在发证检验中也检出来了,如何来判定?如酱卤肉制品,使用了酱油,而肉制品成品中不允许检出苯甲酸。
答:首先要明确,不允许添加并不表示不得检出。要根据检出的量,结合企业使用原材料的情况来判定企业是不是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剂。
8、工厂生产设备及控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相关仪表仪器等是否必须检定?
答:企业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相关仪表仪器也必须检定,属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的仪器仪表,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的仪器仪表,由企业自行检定或委托检定。
9、大礼包中有发证产品的,是不是小包发证产品包装袋上印(贴)QS标志,大礼包大包装不印(贴)QS标志?
答:大礼包是多种食品的混合包装,其中的发证产品最小包装上要加印(贴)QS标志。
10、有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以外的指标,发证检验时,除对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以外,标签上标注的指标是否要一起检验?
答:如果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企业的明示值进行判定。
11、有的企业使用纸片法做细菌检验,可否代替规定的检验方法?
答:使用试纸进行细菌检验按企业自建方法进行要求。其检验结果要与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结果有良好的一致性。
12、对于新开办的食品企业,因其尚未进行大批量生产,如何有效核查其生产记录?
答:可以不要求具体数量,但每批都要有记录。
14、如果企业的成品库中堆放有用与促销的其他物品,且这促销品不一定是食品(因为促销品往往是和产品一起发出的),这样行不行?
答:企业的成品库中存放一些于产品相关的物品是可以的,但存放不能造成对食品安全的危害。
15、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多为经验的一些描述(如凉晒到八成干即可),而不是可监控参数(如凉晒到水分含量20%即可),这样是否可以?
答: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有些是可以靠经验控制的,有些需要靠具体参数控制。我们应当引导企业逐步进行科学管理,不断从经验控制走向参数控制。
16、食品生产许可对企业的检验能力要求较高,规定了必备的检验设备,企业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添置相应的检验设备,现在的问题是既便是企业购置齐全相应的检验设备,也不一定能达到检验能力的要求,因为人员的培训是远比购买设备更长期的工作。建议增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厂检验人员的操作考核,因为在现场核查时发现有的企业实验室的检验设备形同虚设,设备闲置没有人进行过操作。答:核查一个企业是否有检验能力,不仅是要求企业具备细则中所列的仪器设备,还要有实验用的其他用具,化学试剂等,同时也要对检验人员的能力进行核查。综合考察后,才能做出是否符合的结论。
17、虽然审查细则对实行生产许可产品范围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对一些产品是否纳入准入范围把握不准。如焙炒咖啡类生产企业,从其他厂家购进咖啡粉,加入奶精、砂糖后形成一种速溶咖啡产品,这种产品是否列入准入范围内。
答:细则中已明确规定,焙炒咖啡的发证范围包括焙炒咖啡豆和咖啡粉。速溶咖啡不在焙炒咖啡范围之内,属固体饮料。
18、通则要求企业一定要具有5个标准(规定),对于具体企业,可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备相关的标准(规定),如应用纯净水企业可否不需要GB2760和GB14880;固体饮料企业可否不需要GB5749?
答:如果某产品生产企业不涉及通则中规定的5个必备的标准(规定)中一个或几个,企业可以不具备相应的标准。
19、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米、面、油生产企业在成品包装上,经常有短斤少两的行为,建议在现场核查时,抽查成品库中包装成品的计量,看其是否符合《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答:按细则要求,不对大包装进行净含量检验。《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也是适用于25kg以内的定量包装产品。对于小于25公斤的定量包装产品,可以按产品标签的明示值进行检验。
20、在出厂检验中,怎样划分批的概念?是定多少天为一批还是以数量多少来界定?
答:一般来说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批不是以天或数量来确定的。
21、在审查过程中,必备的生产设备是否按细则中规定缺一不可,有的企业设备用自制的设备代替是否可以?
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不是缺一不可,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工艺进行合理减少。比如,在食醋生产中,有些企业用酒精进行醋酸发酵生产食醋,就可以不要筛选、破碎、蒸煮等等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可以使用自制的生产设备,但要能满足工艺要求。
22、在新版现场审查表2.2.3中提出了“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部分产品如纯净水有相应的厂房规范,可以找到空气洁净度的依据,而对大米、茶叶等产品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的要求没有依据。如何判定?
答:关于食品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及空气洁净度,凡是在审查细则中有相应的规定的,按审查细则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核查。在审查细则中没有相应的规定的,审查员可根据大米、茶叶等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及空气洁净度进行核查评定。
答:过程检验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用仪器进行检验,也可以是进行感观检验。过程检验要有相应的记录。
24、采用压榨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是否测定溶剂残留?
答:按照食用植物油标准,无论采用何种工艺生产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项目的必须检验。
25、大米抛光时用的水是否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答:大米抛光时的用水也是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6、大米生产设备、饮用水制水设备等一些生产加工设备,大多为组合型、成套型,企业填报主要生产设备表时应如何填报?
答:生产设备是属于成套设备(组合设备)时,除将成套设备填入表格内外,还应对照各审查细则分项列出其所涵盖的具体功能和相应的设备。
27、高筋小麦粉的许多性能指标已到达专用粉的要求,是否要求高筋小麦粉的企业配备清粉机?
答:不做要求。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配备或不配备清粉机。
28、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生产190kg大铁桶装和15kg、20kg塑料桶装食用植物油,是否该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否该加施QS标志?
答:企业生产的190kg大铁桶装和15kg、20kg塑料桶装食用植物油,应该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管理,也应该加贴(印)QS标志,同时按规定加贴食品标签。
29、食用植物油细则发证范围无米糠油,但相关标准里却列出了米糠油的标准,是否发证?
答:因为米糠油有了相应的标准,米糠油可以发证。
30、小麦粉实施细则规定,面粉生产企业取得专用粉生产许可证,必须配备粉质曲线测试仪,但该测试仪价格昂贵,小企业尚无力购置及配备检验人员,无法取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能否允许企业委托有资质技术机构检验“粉质”项目,办理委托协议后,给予申办专用粉生产许可。
答:按照小麦粉实施细则的要求,专用小麦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粉质曲线测试仪,否则无法对专用小麦粉的质量进行控制。所以该项目不允许委托检验。
32、在新版现场审查表6.3中,要求开展按规定过程检验。在现场审查中,大米加工自动化程度较高,从稻谷原材料到大米成品的全部加工过程基本上是密闭的,并无半成品,无法开展过程产品检验。
答:大米自动化加工程度较高,从稻谷到大米成品的全部加工过程基本上是密闭的,但是,从稻谷到大米成品之间还是要经过筛选、砻谷、碾米等过程,可以通过设备上的观察窗口开展产品过程检验。
33、植物油旧标准中有全精炼和半精炼的提法,新标准则将产品分为一至四级,也不要求标注全精炼和半精炼。是否在细则中、证书上取消这种说法?
答:原植物油标准中也没有全精炼和半精炼的提法,细则的申证单元是按生产工艺划分。按工艺划分申证单元比较合理。
34、“酱油”、“食醋”细则中出厂检验设备中缺“恒温水浴锅”等,是无法检测“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的,建议在细则必备检验设备中加上此设备。
答:细则中仅列出了主要检验设备,对一些辅助实验器具没有一一列出。现场核查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即可。
35、灌装机在灌装酱油后,是否一定要输送带将灌装后的瓶装酱油输送至包装车间,如在灌装间开个小窗口由人工传至包装间可不可以?
36、味精中要求半自动、自动包装设备,可否举例说明?
38、以豆粕、小麦粉为原料的酱油厂,以大米为原料的醋厂是否可以不要求有筛选机?有些生产高盐稀态酱油的企业,生产中只需将黄豆、面粉、麦麸润水后直接蒸熟、冷却拌曲,破碎设备是否不需要也行?
答:细则中没有要求筛选机。以粉状物为原料或原料不需要破碎的的可不要求破碎设备。同样以酒精为原料发酵生产食醋的企业可不要求蒸料设备。
答: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发证范围内的肉制品生产企业,都必须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肉制品出厂时必须有包装,其包装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大包装、小包装、桶、盒包装等。但不管什么形式的包装,在出厂时都应有食品标签和QS标志。
40、肉制品申证单元中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洗手消毒设施。实际核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只有一个入口(在车间内部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是分设的),是否可行?
答:肉制品企业的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其人流、物流也不得有交叉,所以两个加工区不可以共用一个入口。
41、肉制品生产企业“厂区不得有坑式厕所”,那么坑式厕所所在生产车间25米以外也不行吗?
答:肉制品生产企业厂区内不得有带有化粪池或粪坑的坑式厕所;厂区外也不得存在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42、肉制品生产企业大多为传统产品,加工工艺繁杂,设备简陋,接触食品的大多是木制材料(如木质案板,木桶等),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肉制品审查细则中规定,肉制品生产企业所用加工设备、设施及用具均需用不易于微生物孳生的材料制成。
43、肉制品煮制车间,应是热加工间,处于生制品和熟制品生产区中间,但它到底属于生制品生产区还是熟制品生产区?
答:热加工车间指的是加热至熟的过程,是一个独立的区间。
44、通则2.1.4要求排污沟密闭,而肉制品细则要求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是否冲突?
答:不冲突。通则中是对厂区排污沟的要求,细则中是对车间内明地沟的要求。
45、细则中规定有区的规定,规定区与区之间应相对密闭,这个密闭与车间之间的密闭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不允许加工人员与物料露天流动或转运。
46、通则中规定:“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请问煮制肉制品的水和有内包装进行二次灭菌煮制用的水是否也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答:都是生产用水,均应使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答:鱼肉肠属高温蒸煮肠,既属于肉制品的发证范围,也属于水产品的发证范围。但不要求企业同时取得肉制品和水产品两个生产许可证。以肉制品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应按肉制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以水产品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应按水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核查和发证检验可参照相应的细则进行。其他发证产品交叉覆盖的问题按以上原则处理。48、在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中要求审查组在书面材料审查阶段,对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指标要求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如牛肉干的蛋白质指标低于国标、行标的要求,是否可行?
答:牛肉干蛋白质指标不能降低,申证的产品必须达到国标和行标要求。
49、乳制品企业使用同一条生产线轮流生产巴氏杀菌乳和含乳饮料这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是否允许?
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乳制品审查细则规定,企业可以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不同的产品,关键在于企业在转换两种产品生产时要控制好生产线的清洗、消毒环节。
50、调味奶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如果纳入,蛋白质含量有何限定?
答:可以从大包装乳粉中抽取样品,样品分成10份(可适当减少);同时,加抽一个空包装袋,用来检验标签。但因乳粉样品要检验微生物指标,抽取大包装乳粉样品要在无菌环境中完成,样品容器、取样工具、运输过程不得对样品造成污染。
52、企业单元产品增加或扩大品种,如灭菌乳中增加花色乳等是否要备案?
答:如果在原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同一审证单元增加品种,不需要备案;如果是在增加新品种的同时,增加了新的生产线或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应进行现场审查并备案。
53、乳制品生产企业中,若企业具有快速检测仪,是否还需要配备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有的快速检测仪必须定期用标准方法进行校准,如果企业不具备细则规定的检测设备,很难保证快速检测方法的准确性。
答:企业具有快速检测仪可以自行校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校准。如:用标准样品校准或在当地质检所校准。企业有相关的检验规程能够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即可。
54、乳制品生产审查中的干法生产乳粉是指的什么样的生产工艺?对干法生产有什么要求?
答:乳制品生产细则中的干法生产乳粉是指生产企业仅靠外部供应原料乳粉,进行混合、包装的过程;企业没有原料乳净乳、杀菌浓缩、喷粉干燥的生产的全部过程和设备。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生产的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必须达到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独立的空调系统(不得使用家用空调替代);空气净化系统;内部采用彩钢板作为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车间内应区分关键卫生区和一般卫生区,的乳粉原料应保持在关键卫生区内,并保证关键卫生区的气压高于一般卫生区。关键卫生区内的空气应采用臭氧定时杀菌。
55、液体乳的生产设备中,要求有净乳设备,除了离心净乳机外,单联或双联过滤器是否可以呢?企业只通过1~2道200目的尼龙过滤网进行过滤行不行?
答:净乳设备可以用离心净乳机、单联或双联过滤器,但只通过1~2道200目的尼龙过滤网过滤是达不到要求的。
56、在某一乳制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制作两种炼乳产品,即一种为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甜炼乳,另一种是按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甜炼乳(企业标名称为“浓缩乳”,其工艺和甜炼乳生产工艺一样,仅添加糖、降低蛋白质含量),而企业所申报的QS产品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甜炼乳,审查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生产的所有炼乳产品都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结论应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答:物流净化是指生产物料进入准洁净区和洁净区时的净化,包括除去外包装、清洗、消毒这些过程。
58、人流净化设施是需要风淋,还是有个消毒池就可以了?
人流净化方法主要有风淋、消毒、洗手、更衣等,要根据不同生产区的要求,设置几种或全部。
59、在饮料的细则中,对生产车间的准清洁区和清洁区,要求有空气处理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是否对固体饮料、二次灭菌的含乳饮料空气洁净的要求是否也按此要求呢?
答:瓶(桶)装饮用水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并且在必备生产设备中明确要求有空气净化设备和风淋门,审查时首先要有符合要求且状态完好的必备设备,其次要有运行维护记录。
其他饮料的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要求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但在必备生产设备中没有要求有空气净化设备和风淋门,因此通常情况下要求企业应通过紫外灯、喷洒消毒剂以及熏蒸等措施对车间空气中的微生物进行控制即可。
对于采取后杀菌工艺生产的饮料、固体饮料,以及灌装线本身就带有空气净化灌装空间(无菌灌装线)的生产线,可对灌装车间的环境要求相对松一些。
答:产品标签上明示的界限指标都要进行检验。其中至少要有一项界线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其它指标按明示值判定。标签上没有明示的界线指标不需检验。
61、纯净水厂其桶装水在自动灌装压盖工序完成以后,用电吹风或类似工具来取代热收缩膜机完成包装(膜)工序,是否符合发证条件?
答:可以使用自制的设备来代替热收缩膜机,但要要求自制的设备能完成热膜收缩过程,不能对产品造成污染。
62、对饮用水的灌装车间空气净化的级别判定不易掌握,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净化等级的证明?
答:饮用水的灌装车间空气净化级别的判定可以从设备的功能来判断,也可以进行现场测量。若企业自己建造的设备,企业要能证明空气洁净度能达到要求的等级。
63、离子水(弱碱性离子水,将水分子分成OH-及H+)是否纳入管理?
答:离子水这一产品名称没有说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企业应首先明确其产品是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还是饮用水,然后按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相应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
64、以饮用纯净水为主,加入饮用水的,如有一种水是90%至95%的饮用纯净水,5%至10%饮用水,是否在发证围内?
答:瓶(桶)装饮用水都在发证范围之内,上述产品应按瓶(桶)装饮用水审查发证。
65、纯净水生产企业不具备浊度仪,是否可以用比色管比色方法检验检验浊度?
答:企业可以使用其他的办法来进行出厂检验,但要对所用方法进行验证,所用方法的检验结果要与标准检测验证的方法的检验结果有较好的一致性。目视比浊方法进行纯净水的浊度检验,难以达到规定的准确性度要求,所以不可行。
66、在纯净水出厂检验中,能否使用pH试纸代替酸度计测定pH值?
答:如果二次灌装是指分装的话,碳酸饮料是不允许分装的。
68、对生产碳酸饮料企业的企标进行合理性审查时,二氧化碳指标可否放宽?
答:二氧化碳气容量是碳酸饮料的重要指标,在企业标准中,二氧化碳气容量要达到GB/T10792《碳酸饮料(汽水)》的要求。
69、果肉饮料(罐装)先灌装后杀菌工艺、无机械化灌装设备,手工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饮料中的果肉通常很细小,可以实现机械化灌装。
70、果蔬汁饮料生产中,如灌装后再按罐头的杀菌工艺进行杀菌,对准清洁区和清洁区的要求及空气洁净度的要求是否可按罐头细则的而不按果蔬汁饮料的相关要求呢?
答:首先要明确这里“果醋”产品的真实属性,如果是指酸味的果汁饮料即果汁含量≥5%,可以纳入果汁饮料的发证范围;如果是调味用的食醋应纳入食醋的发证范围。
72、标称“豆奶”的饮料,在7秒至10秒内经过130℃板式热交换器杀菌,不是无菌罐装,塑料袋包装,保质期2至7天,是否可按植物蛋白饮料发证?
答:根据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的规定,产品须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工序,而上述产品的工艺不符合此条规定,因此这样的产品不纳入植物蛋白饮料发证范围。
73、以大麦芽为原料、采用植物蛋白饮料的工艺生产出的产品能否纳入植物蛋白饮料发证?其企业标准的合理性审查是否按植物蛋白饮料的卫生标准进行?
答:可以纳入植物蛋白饮料发证范围。企业标准的合理性审查是要按植物蛋白饮料的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74、豆奶饮料的标准有两个,即GB16322-2003和QB/T2132-1995,但这两个标准对蛋白质的要求不一致,GB16322-2003对蛋白质的要求大于等于0.5%,QB/T2132-1995对蛋白质的要求大于等于1.0%,那么豆奶饮料的蛋白质指标应该以哪一个标准为主?
答:GB16322-2003是《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QB/T2132-1995是《豆乳和豆乳饮料》标准。从所列标准来判断,问题中所提的“豆奶饮料”指得是应是豆乳饮料。豆乳饮料是一种植物蛋白饮料,所在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其蛋白质的要求≥1.0%。
75、GB7100-2003《饼干卫生标准》中关于微生物指标的规定与QB1253-91《饼干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有矛盾。应如何执行?
76、饼干厂若不具备必备的成型设备,如:曲奇饼干成型中未采用叠层机、辊切成型机等,而采用手工或模具成型,能否通过发证?
答:按饼干细则中的规定,对曲奇饼干要求有叠层机、辊切等成型机,企业采用手工或模具成型不符合细则的要求。
77、饼干的包装形式,单包多重可以算作大包装,大包装的产品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大包装没有一个明确的重量界线。大包装的产品不得直接装入外包装箱,必须用塑料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包装后再装入外包装箱内。
78、饼干生产厂家生产酥性饼干缺必备的设备,如辊印成型机,而以模具及手工代替,其生产的饼干供给多家连锁面包店出售,产品有包装,保证期为30天,能否发证?
答:企业一定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的要求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须按饼干细则的要求使用成型设备。
79、方便米粉(米线标准,与方便面标准差别较大。建议根据其与方便面工艺的差异,视情考虑是否纳入。
答:虽然方便米粉(米线)与方便面是两种不同的产品,但如果方便米粉(米线)能达到方便面细则的要求,也以申请方便面的生产许可证。
80、豆豉罐头应归属哪个单元?果蔬类罐头、其他类罐头还是酱腌菜单元?
答:就豆豉来说应属于发酵性豆制品。而豆豉罐头不属于果蔬罐头,应属于其它罐头类。但因其没有国标、行标或地方标准,不纳入发证范围。
81、肉禽罐头和果蔬罐头中,无行业标准的是否发证?答:这两类罐头有卫生标准,无行业标准也可以发证。
83、有企业申请山野菜罐头,其包装为塑料包装,企业称其包装物为抗高温塑料,其工艺完全符合罐头生产工艺,可以按罐头受理吗?
答:若按罐头工艺生产,产品不使用防腐剂,能达到果蔬罐头的标准,可以按照果蔬罐头进行核查发证。但山野菜种类繁多,要确实证明可供人安全食用,必要时按新资源食品处理。
84、鱼罐头中,如果是原料问题,海域污染造成的砷超标,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标准的原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85、玉米罐头为什么不列入发证范围,甜玉米应属于蔬菜范畴。
答:根据现在细则中罐头的分类,玉米罐头归在其他罐头类。其它类罐头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玉米罐头目前尚无标准)暂不纳入发证范围。
86、冷冻饮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时,糖精钠和甜蜜素都必须检吗?还是仅仅甜蜜素必须检验?
87、在冷饮产品中,新细则中规定“不得使用盐水槽为成型设备”该条规定太过笼统,应详细解释和界定。
答:新细则中不得使用的盐水槽指的是以手工操作的盐水槽。整体的连续化以盐水槽方式硬化成型的设备可以使用,要求加料和模具的推动要自动完成。
答:速冻是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分钟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
答: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答:因为室外的气温是无法人为控制的,不能保证其温度在零下18℃以下,波动不超过2℃,所以一定要具有冷库。
91、豆腐皮包肉,木薯粉肉等速冻食品是否可以纳入“杂粮”制作的速冻面米食品发证?
92、速冻面米食品生产其原料要按要求“清水清洗”,实际中,许多企业是将蔬菜浸泡在水池里,然后不断加水,让水溢出来,一边进行清洗,这样行不行?
93、速冻肉丸(以淀粉或小麦粉及肉为主要原料)是否纳入发证范围?假如企业标准参照速冻面米食品标准执行,可否纳入速冻面米食品申证单元。
95、根据公布的发证产品目录,奶酒、烤馍片、薯条、薯片、奶片等应如何归类不太清楚。
答:奶酒、烤馍片、奶片现还没有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以土豆粉作为原料按一定膨化工艺加工而成的薯条、薯片,属于膨化食品发证范围;用土豆直接切片并油炸等膨化工艺加工而成的薯类食品,如果产品质量能达到膨化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属于膨化食品,可以纳入发证范围。
答:锅巴产品如果其生产的基本工艺符合膨化食品有关工艺类型的要求,执行的产品标准和实物质量均符合膨化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就可以纳入膨化食品的发证范围。
97、膨化食品发证检验中规定的非油炸型的可不检“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但有些企业膨化后加淋油程序,脂肪含量可达15%。建议:将细则发证检验要求改为:脂肪含量超过5%,时应检验“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
答:淋油型和油炸型都要检“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油炸型与非油炸型不能用脂肪含量来划分。
答:不能。水果蔬菜脆片有专门的行业标准QB2067-1995《水果、蔬菜脆片》,所以不纳入膨化食品产品范围。
99、由大米、或小米经膨化后再用糖浆粘制成的米糕或米糖属于膨化食品?
答:由大米、小米、玉米等谷物经膨化工艺加工成体积明显增大的食品,然后加油脂、酱料糖或果仁等辅料夹心或涂成等工艺制成的酥脆食品,如果产品质量能达到膨化食品有关标准的要求,或企业执行膨化食品行业标准,可属于膨化食品,可以纳入膨化食品发证范围。